(2017)陕0104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932号原告: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贵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增龙、王世凯,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蔚,女,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0元。审判员 雷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