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建平、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建平,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蒲军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建平,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鹏,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工业园区迎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建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学鹏,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蒲军宇,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再审申请人魏建平、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蒲军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魏建平、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向杜梅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