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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蔡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蔡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7号负责人:赵瑞延,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享,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蔡宇,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蔡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宇名下津D×××××汽车车务手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