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8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8923陈宽国与吕龙海、李玉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国,吕龙海,李玉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8923号原告:陈宽国。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吕龙海。被告:李玉娥。原告陈宽国诉被告吕龙海、李玉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宽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龙海、李玉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宽国诉称,2013年7月7日,被告吕龙海承包速8酒店时,原告为其装修,提供家具,欠装修款10000元,承诺于2015年底还款,并由被告李玉娥担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至今仍拖欠未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装修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龙海、李玉娥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吕龙海请原告陈宽国为其承包的速8酒店进行装修。2013年7月7日,被告吕龙海向原告陈宽国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速8酒店装修款按陈宽国账面款项核算余25000元,另儿子吕亮装门款欠15000元,合计40000元。经协商协调答应如下还款计划:1、2013年底还15000元;2、2014年底还15000元,3、2015年底还10000元。欠款人:吕龙海2013年7月7日。担保人:李玉娥”。后被告吕龙海未按约向原告陈宽国还款,担保人李玉娥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而成讼。2014年11月12日,原告陈宽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吕龙海、李玉娥给付装修款40000元。本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龙海给付装修款30000元,被告李玉娥以上述款项中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宽国为被告吕龙海及其儿子吕亮提供装修,被告吕龙海及其儿子吕亮应当给付原告陈宽国装修款。被告吕龙海自愿为吕亮支付装修款,是债务加入,且原告陈宽国未提出异议。对原告要求被告吕龙海给付还款计划中2015年底应付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玉娥对被告吕龙海向原告陈宽国出具的40000元欠条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李玉娥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陈宽国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6月30日前要求被告李玉娥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李玉娥对被告吕龙海应在2015年底还款10000元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龙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宽国装修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宽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龙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王明才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