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周梦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梦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梦纪,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仙桃市。201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梦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鄂9004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周梦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周梦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梦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周梦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梦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梦纪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秀斌审判员 肖志祥审判员 印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爱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