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金鑫、王金凯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70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延安市安塞区建华寺镇雷家河行政村雷家河村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