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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金鑫、王金凯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70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延安市安塞区建华寺镇雷家河行政村雷家河村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