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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长荣、徐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荣,徐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长荣,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国华,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袁长荣与被执行人徐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933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徐国华支付执行款403814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1237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户,次日划拨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账户存款1297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分期义务。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