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陕西恒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金大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金大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西安煤矿机电厂18号359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46号西楼103、104室。法定代表人王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金大通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区张卜乡南国村。法定代表人郭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恒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金大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民审判员 罗娟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英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