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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孙为青、徐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孙为青,徐爱明,徐爱风,李小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8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孙为青,女,汉族,1970年10月2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徐爱明,男,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徐爱风,女,汉族,1979年3月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小宁,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孙为青、徐爱明、徐爱风、李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