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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948号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北疆欣园3号楼4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张艳玲,总经理。被告:刘伟华,56岁,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