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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579号原告: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和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成发。原告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28元,由原告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