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锁宏玉、莒县环宇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宏玉,莒县环宇石材有限公司,夏瑞莲,徐传娇,日照欧盾工贸有限公司,徐传建,刘芳,莒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吴希奎,戚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监12号申请执行人:锁宏玉,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莒县城区。被执行人:莒县环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洛河镇小汇泉村。被执行人:夏瑞莲,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徐传娇,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日照欧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龙山镇向阳路。被执行人:徐传建,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刘芳,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执行人:莒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工业园。被执行人:吴希奎,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莒县桃园北区。被执行人:戚业梅,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莒县桃园北区。莒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锁宏玉与被执行人莒县环宇石材有限公司、夏瑞莲、徐传娇、日照欧盾工贸有限公司、徐传建、刘芳、莒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吴希奎、戚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鲁1122执1468号〕,现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锁宏玉与被执行人莒县环宇石材有限公司、夏瑞莲、徐传娇、日照欧盾工贸有限公司、徐传建、刘芳、莒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吴希奎、戚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莒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忆审判员 姚 艳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