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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玉江与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江,王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758号原告:张玉江,男,195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坤,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面掌柜店长,住长春市南关区。张玉江与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玉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疏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