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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赖新发等两人与赖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新发,赖检兰,赖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赖新发,男,汉族,1960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赖检兰,女,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赖国辉,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赖新发、赖检兰与被执行人赖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赖国辉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新发、赖检兰分别偿还3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赖国辉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赖国辉的养殖场有租金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提取该租金,直至本案执结,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志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