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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凤林与高波、高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林,高波,高永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92号原告:李凤林,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高波,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高永文,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林与被告高波、高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凤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李凤林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树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