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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725号原告:长春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剑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梅,女,住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市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国华—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