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永周、余世平申请执行阳联君、谢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周,余世平,阳联君,谢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周,男,汉族,1974年3月1日,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余世平,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阳联君,女,汉族,1969年11月8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谢昕,女,汉族,1993年5月21日,住四川攀枝花市东区。关于李永周、余世平申请执行阳联君、谢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929919.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