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忠彬、赵凤祥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忠彬,赵凤祥,赵凤科,张国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忠彬,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祥,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科,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兴,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农业银行职工,住。上诉人许忠彬、赵凤祥、赵凤科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民初1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忠彬、赵凤祥、赵凤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被上诉人张国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忠彬、赵凤祥、赵凤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修复水渠,确保流水畅通,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却以双方纠纷涉及土地权属不明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已多年占有使用相关土地,2012年6月双方达成过相关协议,被上诉人违背协议造成上诉人损失,上诉人作为土地占有使用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修复水渠并赔偿损失,与土地权属争议无关。张国兴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许忠彬、赵凤祥、赵凤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修复水渠,确保流水畅通,并��偿原告损失10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纠纷所涉及土地,经过庭审质证和现场勘查,权属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许忠彬、赵凤祥、赵凤科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忠彬、赵凤祥、赵凤科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张国兴修复水渠、确保流水畅通并赔偿损失,首先应是基于双方对涉案争议土地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这一前提条件,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向保定市人民政府��送的保国土资字〔2010〕305号关于顺平县神南乡龙潭村与满城县刘家台乡白沙村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调查报告载明,鉴于土地权属问题,涉及两县且时间跨度较大,加之有些证据难以查找,两县又难以统一,建议妥善处置该土地权属问题,经查争议土地面积10.2亩中含有河道开荒地,河道占地依法应属国有土地,不应列入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范围。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土地现场,并有刘家台村副乡长、白沙村支书、顺平县神南镇副镇长、人大主席、龙潭村支书、原书记及若干村民到场参加,亦未对涉及本案争议问题形成一致意见,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土地权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无不当。且河道占地依法应属国有土地,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垃圾等,亦属于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许忠彬、赵凤祥、赵凤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欣欣审判员 张晓清审判员 王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