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美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5民初452号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兴安县银杏广场XX巷20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委托代理人:唐辉仁,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珍,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系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莫美群,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美玲二〇一七���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