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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传玲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玲,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973号原告:张传玲,女,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博,开封市禹王台区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722364-8。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号龙潭毛尖大厦。负责人:张翌,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传玲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