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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长友与雷小亮、许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友,雷小亮,许亚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友,男,生于1969年3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雷小亮,男,生于1985年3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许亚西,女,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友与被执行人雷小亮、许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长友要求被执行人雷小亮、许亚西偿还借款445003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的利息,履行时扣除已付利息2000元。并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674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立案受理后,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雷小亮、许亚西下落不明,本院已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无企业登记信息,有零星银行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王长友认为无实际价值,不要求划拨。被执行人雷小亮有登记在名下的川A4V9**梅赛德斯-奔驰小车一辆,但不知下落、无法实际扣押。另本院查封的二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500号6栋2单元20楼2号房屋一套,也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且在该院另案中的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王长友同意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该房屋,再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故申请执行人王长友在本案中的全部债权暂未实现,经本院告之申请执行人王长友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长友均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袁洪奎审判员  雷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前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