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29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关于胡周福与李读明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周福,李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23号申请执行人:胡周福,男,1979年12月11日生,哈尼族,居民,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读明,男,1993年12月16日生,哈尼族,居民,住红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周福与被执行人李读明生命权纠纷一案,红河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9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周福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读明主动交了执行款10000元后剩余的其他执行款目前无法执行到位,后我院执行干警查询被执行人李读明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均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胡周福申请的剩余赔偿款45969元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龙雄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