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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士君与王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君,王廷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70号原告:刘士君,住九台市。被告:王廷秀,住德惠市。原告刘士君与被告王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刘士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士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士君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刘士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