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士君与王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君,王廷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70号原告:刘士君,住九台市。被告:王廷秀,住德惠市。原告刘士君与被告王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刘士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士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士君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刘士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