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郝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支付案件款3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某将案件款3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发放完毕,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