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军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25号刘军:你因原审被告人张开新、刘军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刘军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运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2)晋刑二终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你诈骗、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贪污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案。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1、诈骗的事实。2008年1月至6月,原审被告人张开新、刘军对多名被害人谎称,自己与某某领导有关系,能给被害人的孩子安排工作、上大学,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4.8万元。2005年至2008年12月,原审被告人张开新借口山西省夏县尉郭中学搞建设、跑工程、发福利等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96.6万元,其中,原审被告人刘军参与骗取钱财���计138.6万元。后由原审被告人张开新偿还被害人利息60万元,其中偿还刘军参与诈骗的被害人利息20万元。原审被告人张开新实际骗取236.6万元,原审被告人刘军参与实际骗取118.6万元。2、贪污的事实。2008年6月3日,原审被告人张开新与解某签定食堂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金额为15万元。解某于同年4月18日、4月27日、6月3日三次在下流村刘金才家交给尉郭中学会计原审被告人刘军承包款共15万元。刘军将此款据为己有,未入学校财务帐。2008年10月,尉郭中学给贫困学生发放生活补助款94500元,后原审被告人张开新指使各班班主任将此款收回交给原审被告人刘军。刘军将此款据为己有,未入学校财务帐。综上,原审被告人刘军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共计24.45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人证言、书证及原审被告人供述等,并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了证据锁链,能够认定本案的事实。关于你申诉所提你原任夏县尉郭中学教师,曾兼任学校的报帐员,原判认定你为尉郭中学会计,身份认定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人刘某、解某(食堂承包人)、解某(解某的父亲)、卫某、陈某、田某、高某、冯某、韩某、权某(均为尉郭中学班主任)等人的证言,领补助的学生名单、承包合同及收条、尉郭中学第1号记账凭证、夏县会计核算中心行政事业单位支票申领单、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原审被告人张开新和你的供述,证明了你于2005年11月至2008年12月担任尉郭中学会计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你担任尉郭中学会计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故你的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判认定张开新伙同你诈骗的事实不清,诈骗所得钱款去向与实际情况不符,本案诈骗所得钱款均由张开新控制,你未占有诈骗所得款项,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经查,你作为尉郭中学会计,明知校长张开新假借学校名义,编造借款理由,却违背会计职责,违反财经纪律,协助张开新骗取被害人钱款,你的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共犯。故你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判认定你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对承包款和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未将该钱款入账但均已交给张开新,故你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经查,学校食堂承包款��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款属于尉郭中学的公款,应当予以入学校账,但七名班主任的证言及你所打收条,均证明你收到钱款后没有入学校账;你所称将该款送交张开新的辩解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你所提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你申诉所提本案所谓的受害人(债主)提供的证据、证言,多处不实的理由,经查,本案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形式合法,且所有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后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项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所反映的夏县检察院反贪局的办案人员在作口供记录时,存在诱骗嫌疑的问题,你可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请求依法进行处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开新、刘军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刘军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