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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家平与被执行人白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家平,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常家平。被执行人白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家平与被执行人白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常家平与被执行人白云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白云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之后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直至款项支付完毕。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全案执结,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4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