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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文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建,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62号申请人:姜文建,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姜文建与被执行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波名下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5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