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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宏柱、包书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宏柱,包书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胡宏柱,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包书书,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胡宏柱与包书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网上查询包书书无车辆及存款可供执行,另查其在本院辖区亦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