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宏柱、包书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宏柱,包书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胡宏柱,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包书书,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胡宏柱与包书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网上查询包书书无车辆及存款可供执行,另查其在本院辖区亦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