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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与占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占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054号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国际汽车城*期**栋*****栋。组织机构代码证:L2123051-0。法定代表人:宣家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利,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占婷婷,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与被告占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诉称,1.请求被告立偿还原告货款30000元及自起诉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电动车批零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5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采购40000元的电动车,并在原告的购销单上签字,注明“款未付”。2015年9月4日,被告支付了10000元的车款,尚欠30000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占婷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占婷婷户籍地虽然是安庆市迎江区永安街4号1栋3单元107室。但是2008年12月结婚后,一直与其丈夫居住在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吴嘴小区22栋601室。故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安庆市宜秀区,此案应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对交货地点未进行约定,双方的地址均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无论是送货还是自提,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综上,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占婷婷提交的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吴嘴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安庆市迎江区双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能够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庆市宜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安庆市宜秀区。2、本案中,原、被告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所在地,位于安庆市宜秀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占婷婷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晋  德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丛娣(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方为合同履行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