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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蒋同跃、刘胜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同跃,刘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同跃,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胜友,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蒋同跃与刘胜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胜友在银行账户存款1276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