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王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王桂生,李秋华,罗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310号。法定代表人曹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桂生,男。被执行人李秋华,女。被执行人罗宛云,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桂生、李秋华、罗宛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桂生在银行有工资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桂生在银行的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