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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华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华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9号万达广场C座15层。法定代表人杨洪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双,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津滨大厦8层811室。法定代表人:王贵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树林,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刘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刘树林名下位于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中心北路交口处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亦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它可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