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行审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2行审183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创智新区宁东路***号科创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健,即墨市移风店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朱某某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即费征字[2016]11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即费征字[2016]11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费征字[2016]11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即费征字[2016]11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即费征字[2016]11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人民陪审员 祝 君人民陪审员 黄桂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维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