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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慧华、赵军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华,赵军赐,李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华,女,1966年7月21日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赵军赐,男,1968年12月6日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李秀红,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慧华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军赐、李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短时间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