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月萍与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萍,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076号原告:王月萍,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果园东路2号1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萍与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月萍担负。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 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