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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蒋忠平、赖立雪、黄志明、周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蒋忠平,赖立雪,黄志明,周天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辖7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程刚,系该行行长。被告:蒋忠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赖立雪,女,汉族,生于1979年,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黄志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周天荣,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被告蒋忠平、赖立雪、黄志明、周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双方因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一、请求判令被告蒋忠平、赖立雪归还本金399800元以及从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5月2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20285.6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蒋忠平、赖立雪给付原告从2017年5月3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三、请求判令被告黄志明、周天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共同本案诉讼费。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黄志明系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在起诉法院审理产生合理怀疑,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在起诉法院审理产生合理怀疑,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确实不便行使管辖权。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康友波审判员  陈振华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果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