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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师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师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代表人陈建军,任该行行长。住所地凤翔县城西大街11号。被执行人师西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6日,住凤翔县,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师西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师西平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张宗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