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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52号申请人: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先波,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柱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94元及滞纳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给付义务,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