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成、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7)皖0121民特53号申请人:李成,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1123586X(1-1)法定代表人:张振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该单位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成、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守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成、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因2015年6月份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厂房时,将整个工程承包给耿言红,后耿言红分包给防水组李成时,待施工完毕后李成找耿言红结算工资时,耿言红支付部分工资后不见踪影,2016年李成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由与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于2017年6月9日经胡守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前全部垫付李成工资的100%,即7000元;二、该纠纷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守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新建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人:张仁斌,男,汉族,45岁,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草庙乡新库村余前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8084873。申请人:李成,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第五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0122198410147733。申请人:李成,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南郢村薛庄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7012025916。申请人: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五路。法定代表人:李成。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绿都嘉园4幢103室。申请人张仁斌、李成、李成、李成(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因2015年6月份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厂房时,将整个工程承包给耿言红,后经耿言红分包给木工班组张仁斌,待施工完毕后张仁斌找耿言红结算工程款时,耿言红支付部分工资后不见踪影,2016年张仁斌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由与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纠纷。经长丰县下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前垫付50%工资三万七千五百元(37500元),下剩三万七千五百元(37500元)农民工工资在2017年10月1日前由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垫付完毕,再次期间保证不到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闹事,否则将负法律责任。2、全部费用支付完毕后本人保证再无农民工工资纠纷,如本班组再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全部由本人承担。3、该纠纷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现申请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协议予以确认。此致呈: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2016)皖0121民特52号申请人:张仁斌,男,汉族,1972年08月0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草庙乡新库村余前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8084873申请人: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1123586X(1-1)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绿都嘉园4幢103室(系该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340102197911163010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仁斌、李成、李成、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守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仁斌、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因2015年6月份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厂房时,将整个工程承包给耿言红,后经耿言红分包给木工班组张仁斌,待施工完毕后张仁斌找耿言红结算工程款时,耿言红支付部分工资后不见踪影,2016年张仁斌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由与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于2017年6月2日经胡守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前垫付张仁斌工资的50%,即37500元,下剩375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由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垫付,在此期间申请人张仁斌保证不到合肥市丽红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闹事,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二、以上工资支付完毕后,张仁斌保证再无工资纠纷。如本班组再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全部由张仁斌承担;三、该纠纷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胡守珍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汤新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