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海洋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3刑申7号余海洋:你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本院(2006)随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理由为:1、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由邹皇帅和陈海洲因饮酒产生矛盾而互殴致伤所引起的,虽然冷攀攀给你发了刀具,但当时你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你拿刀是为了防身,你与邹皇帅不是朋友,和陈海洲也无冤无仇,你不会拿刀去砍他。法庭质证时,只是证明你有持刀具,但没有你持刀砍人的证据;2、你受冷攀攀邀约前往案发现场,陈海洲被砍倒在地后,没有人发号施令施加暴力,你虽然客观了参与了聚众斗殴的预备阶段,但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就算把聚众斗殴的预备阶段认定为犯罪,你在情节上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原审量刑过重。综上,你认为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量刑过重,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有你本人供述,同案人邹皇帅、冷攀攀、张旋、聂铁柱,夏章兵的供述,证人刘蕾、黄明传、王琦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你提出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依法按照故意杀人罪予以处罚。本案中,你积极参与斗殴,并持刀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不仅有你本人的供述还有同案人的供述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相印证,故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你提出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你积极参与斗殴并持刀砍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你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你的家人也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本案参与者众,责任较分散,故本院一审酌情对你从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院一审对你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