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欧瑞特照明有限公司与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欧瑞特照明有限公司,倪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961号原告:安徽欧瑞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韩邦勇,总经理。被告:倪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欧瑞特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欧瑞特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安徽欧瑞特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传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