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培红与谢国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红,谢国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710号原告:徐培红,男,汉族,籍贯四川省三台县,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被告:谢国洪,男,汉族,籍贯不详,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原告徐培红与被告谢国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徐培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培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培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193.75(原告缓交),由原告徐培红负担。审判员董中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洪景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