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陆扣林与陈昌群加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扣林,陈昌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9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扣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茂(系陆扣林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昌群。再审申请人陆扣林因与被申请人陈昌群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扣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陈昌群赔偿陆扣林的损失明显过低,且缺乏证据证明。陆扣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盐民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陆扣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扣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山中审 判 员 陆轶群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