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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祖周与朱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周,朱育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926号原告:王祖周,男,汉族。被告:朱育良,男,汉族。原告王祖周与被告朱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祖周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朱育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祖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祖周撤诉。案件受理费3978.38元,减半收取计1989.19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