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祖周与朱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周,朱育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926号原告:王祖周,男,汉族。被告:朱育良,男,汉族。原告王祖周与被告朱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祖周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朱育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祖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祖周撤诉。案件受理费3978.38元,减半收取计1989.19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