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案外人成都淼泰家具有限公司、范正伟与被执行人陈金龙、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纪川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纪川,陈金龙,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淼泰家具有限公司,范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异2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纪川,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文笔山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渝,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龙,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一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范正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案外人):成都淼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号。法定代表人:范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莉,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案外人):范正伟,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号*栋*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6)川0107执6071号陈纪川与陈金龙、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望展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纪川以天望展业公司股东成都淼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泰公司)、范正伟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淼泰公司、范正伟为(2016)川0107执607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陈纪川与陈金龙、天望展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川0107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判决陈金龙、天望展业公司向陈纪川退还保证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2月5日,本院受理陈纪川申请执行陈金龙、天望展业公司一案。另查明,天望展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范正伟,注册资本为一亿元,股东为淼泰公司、范正伟、陈金龙,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出资额分别为9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出资时间分别为2006年1月23日、2006年1月23日、2012年3月15日。2012年3月15日,天望展业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账号为580813672500028验资账户(以下简称验资账户)收到淼泰公司分23笔转入款项共计9000万元。2012年3月16日,验资账户转销户,该账户内资金9000.125万元转为临时存款。同日,天望展业公司账号为906010124900001账户向其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广福桥北街支行账号为4402266109000017024账户(以下简称基本账户)以增资户销的名义转账9000.125万元。同日,基本账户以往来款的名义向淼泰公司账号为4402204019100070660账户(以下简称淼泰账户)分90笔转账,每笔100万元,共计9000万元。2012年4月25日,基本账户分19笔收到淼泰账户以往来款名义转账共计7100万元。同日,基本账户向天望展业公司账号为580813672500015的浙江民泰银行账户分30笔转账,每笔100万元,共计3000万元。同日,基本账户向天望展业公司账号为1001300000073897的成都银行账户分15笔转账,每笔100万元,共计1500万元。同日,基本账户向天望展业公司账号为1283010946276173的哈尔滨银行账户分26笔转账,每笔100万元,共计2600万元。2012年4月26日,基本账户分4笔收到淼泰账户以往来款名义转账共计1900万元。同日,基本账户向天望展业公司账号为1283010946276173的哈尔滨银行账户分20笔转账共计1900万元。申请人陈纪川向本院举示的证据载明:2012年3月16日,四川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川天一会验字(2012)第A-03080号]《验资报告》载明:天望展业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已经四川华烨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6年1月23日出具川华烨验字(2006)第1-83号验资报告。根据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规定:一致同意吸收淼泰公司为该公司股东,同意申请增加注册资本9000万元、实收资本9000万元,其中股东淼泰公司认缴9000万元,实缴9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于2012年3月15日之前缴足。经审验,2012年3月15日,淼泰公司以现金缴存至天望展业公司账号为580813672500028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账户内9000万元。截至2012年3月15日止,该公司已收到股东淼泰公司新增实收资本9000万元,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一亿元,实收资本为一亿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淼泰公司转入天望展业公司的投资款9000万元被以往来款名义从基本账户转出至淼泰账户。后淼泰账户又以往来款的名义在两日内分多笔向基本账户转账合计9000万元,基本账户在收到上述每笔款项的当天又分多笔将上述款项转入天望展业公司其他账户。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天望展业公司股东淼泰公司、范正伟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申请人陈纪川申请追加淼泰公司、范正伟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纪川追加成都淼泰家具有限公司、范正伟为(2016)川0107执607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 员代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