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都清梅与被告威海京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清梅,威海京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341号原告:都清梅,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滨,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被告:威海京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都清梅与被告威海京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清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