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泰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丁春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忠,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4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按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6月12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执行二庭合议庭成员:执行长梅宏枝执行员夏怀山张冰案件主审人:张冰书记员:林森评议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按协议履行中。我认为本院(2017)陕0103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你们什么意见?梅:我同意本院(2017)陕0103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夏:我同意本院(2017)陕0103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评议结果:本院(2017)陕0103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号(2017)陕0103执370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陕0103民初414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时间2017年1月10日申请人陕西泰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标的165.6万元实际执行标的结案方式和解结案时间2017年6月日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可提供财产。承办人意见拟结案,请审批。承办人:2017年6月日庭长意见备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