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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作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作春,杨志强,焦荣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竭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龙作春,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焦荣申,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龙作春、杨志强、焦荣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龙作春账户62×××17上的存款6555.63元、扣划被执行人焦荣申银行账户42×××35上的存款10195元、42751012101558862上的存款10000元、427510121010594219上的存款10000元、427510121011247462上的存款10000元、427510121010662231上的存款8000元、427510121008962914上的存款6318.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