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咸某某,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900元,执行费11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