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014曹厚富与三亚晔东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厚富,三亚晔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晔东实业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014号原告:曹厚富。被告:三亚晔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晔东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司经理。原告曹厚富与被告晔东实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曹厚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晔东实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厚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晔东实业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厚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厚富负担。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刘 桢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雪龙 来源:百度“”